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及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用地需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