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金融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以股权、债券、信贷、保险等多种方式组合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