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