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促进人才共育、平台共建、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