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促进人才共育、平台共建、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