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省内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鼓励、支持省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实施重大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