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在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建设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争创和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