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构建促进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搭建为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推动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