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省加强军民科技战略统筹和一体化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以及承担军品配套科技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促进军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