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有效本省加强军民科技战略统筹和一体化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以及承担军品配套科技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促进军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