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持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