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