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