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路交通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