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泄洪安全要求。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