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救生等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配备通信、防污等安全环保设备,并依法进行检验。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