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渡运秩序维护,保障渡运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