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