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