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履行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