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履行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