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渡口运营人应当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