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渡口运营人应当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