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口运营人、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设置和撤销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