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大中型库区、重要渡口建设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接收设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异常水情等信息。港航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及时接收气象、水行政等部门发布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