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救助经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