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水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