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发展临港经济,鼓励、支持关联产业项目临港布局,促进水路运输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省内港口与省外港口合作,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流域港口群协同发展,形成功能互补、信息共享、多式联运、设施标准统一的现代化物流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