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协调推进跨省通航调度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航道沿线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的能源、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通航调度能力建设,提高通航效率。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通航调度规程,统筹协调、统一调度,保障通航安全,提高通航效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