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地区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统筹考虑连通航道上的航道工程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