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