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