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使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保存、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