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九条有效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和履行状况纳入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