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四十七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遵守行业信用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开展业内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