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支持资信评级、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行业及大数据企业规范化、集聚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产品广泛运用。
鼓励信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