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