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二条有效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决定和命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辅警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