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决定和命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辅警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