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可以依法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无人艇等智能装备。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勤务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为其配备或者由其使用武器、警械。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