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和禁止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