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第七条有效旅游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