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支持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工作。

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相关资料、配合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传承、传播义务。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