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实施监督检查;

(二)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实施维护管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

(四)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同步推进消防车通行改造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