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违法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