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做好场所内部消防车通道的标识、划线、立牌工作;

(三)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四)建立健全消防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对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五)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