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其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集体协商等工作,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限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