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