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工会会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月缴纳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与税务部门合作,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