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