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工会依法参加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总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诉讼相衔接,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