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县级以上总工会。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处理。工会应当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