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选举、补选或者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