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