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其工作或者本人提出辞去工会职务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