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